档案学研究

档案法制建设十年(2002——2011):动态与趋势—

 

自198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学界才开始对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包括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档案法规和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笔者从发文时间、数量、文献主题等方面对档案学专业的核心期刊《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2002年-2011年发表的文章为范围,综合分析有关档案法规体系方面的文章,从国家的这两部核心期刊着手力求全面的展示档案法制建设的研究现状。

一、 研究概括

1.论文发表时间统计分析

本文以“来源”为检索项,以“档案法”、“档案法规”分别为检索词,对发表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的档案学专业的核心期刊《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中的文章进行了检索。由于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在1987年颁布实施,档案学者及相关工作对档案法的研究时间相对较长,因此选择2002-2011这十年为一个检索周期进行统计分析,对检索出来的118篇文章按论文发表的时间及研究动态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类划分的依据,为近十 年我国档案法规的研究态势做一个回顾。其年度、刊物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论文发表年代分布 年代篇数 2011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14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对档案法规进行研究的文章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发表年代而言分布相对均匀,而就刊物而言,《档案学通讯》发表的相关档案法规文章远远多于《档案学研究》。1999经过修订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档案学界对新修订的档案法进行理论探究和实践分析,基层档案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档案法去进行档案执法及行政处罚,实践的磨练使档案工作者对档案法又进入了一次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表2 研究动态分析类 别百分比档案法律23.3档案行政法规40.7档案行政规章15.7地方档案法规20.43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十年间对档案法制的研究重点,对档案行政法规的重点研究。

2.论文主题特征分析

通过对118篇文章进行主题梳理可知,《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中发表的档案法制体系方面的文章主要集中理论热点和业务环节两个大的方面,其中理论热点研究的文章占总数的69.53%,主要侧重于对档案法规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最新动态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描述。对档案基础业务环节的研究文章占30.93%,主要对当前具体业务实践领域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措施进行了剖析,分析其可行性、实用性及适用范围。另外,档案法制研究过程中也关注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电子文件使用过程中的法制问题,也逐渐成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分别占16.25%和15.26%。(说明:有的论文涉及多个主题,因此统计总篇数大于118)。

3.论文作者身份分析

对文章的作者进行分析,发现档案学者,即指从事档案教学的高职教师也包括档案学专业的学生;档案工作者,即指基层档案工作者也包括高校档案馆工作人员、省市局、馆工作人员。档案学者的文章占68.37%,而文章的特点是侧重理论问题的讨论分析,尤其是对档案法律、档案政策、数字档案中的法律问题的探究,而文章一味的理论元素充斥着,显得空洞、晦涩,难以理解。档案工作者的文章占45.89%,(说明:有的论文涉及多个作者,是档案学者和档案工作者合作而成,因此统计总篇数大于118)而文章的特点是侧重与实际相结合的案例型文章,通常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从而提出解决方法,文章的理论水平普遍低,甚至有的文章会出现档案相关知识错误的现象。

二、2002-2011年《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刊登档案法规相关文章的重要内容

本文就两部杂志发表的有关档案法规文章内容的角度进行分类分析,大致从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1.对《档案法》中条款质疑并提出意见

在刊物中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提出质疑的比较多,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1]姚志成认为“《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前三项行为“违法的限定语”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一句显得实属不必要,应当删去。这一规定主要缺陷是,把大量的档案违法行为排除在“违法”范围以外,并认定为合法。”[2],对在档案馆利用的档案的界定,违背了《档案法》的立法原则与宗旨的同时,也违背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理,与档案具体实践工作相冲突,使得档案行政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