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研究

档案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档案法规课程教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编写讲义、进行授课,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只能是被动接受教师理论知识的灌输。而档案法规知识的运用,旨在指导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正常进行,而不是在纠纷发生后运用知识去寻求法律援助或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在教学中仅仅传授法律理论,显然不能使学生全面系统地认识和理解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则。而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在档案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直接针对档案工作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讨论,让学生运用所学原理和方法进行解决,不但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律概念,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模式

目前,在档案教学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例教学法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案例教学和以学生为主导的模拟法庭教学。

(一)课堂案例教学

这一方式是由教师精选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具体由挑选案例、介绍案情、课堂讨论和教师点评等几个环节组成。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首先是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所要讲授内容的案例,如果是较为复杂的案例,一般要在授课之前提供给学生,以便可以提前查阅相关的资料,熟悉案情;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尽快掌握案例的有关事实,让学生带着疑问边听课边思考;再次,引导学生抓住案例的主要矛盾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教会学生如何思考问题、如何分析案例;最后,由教师就讨论的整体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在点评中,要注意不要简单地对案件讨论的结果下结论,以免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模拟法庭教学

这一方式是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演练。

模拟法庭教学通过学生全面介入诉讼活动中,扮演各种角色,不仅可以对具体的案件有深刻的理解,还可以熟悉整个的诉讼程序,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很好测试。通过对模拟法庭的指导,教师也能发现自身知识结构的不足,从而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在整个过程中,学生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教师主要是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旁听和点评,并不直接参与演练过程。模拟法庭教学给学生提供了独立分析思考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教学形式丰富、多样、灵活,使学生能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则与法学理论、案件事实与法律处理之间的关系,更能实现教学效果的优化,应当在档案法规教学中大力推广,并成为必备的教学方法。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既可以由教师挑选案例,也可以由学生收集案例,案例一定要具有可辩性,可以选取真实案例。比如震惊全国的档案行政诉讼第一案,组织学生分别担任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水上村二组、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档案局、县人民法院法官及书记员等,并组成模拟法庭,模拟真实的法庭辩论情节,通过模拟,切实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对于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也有了深刻的把握。这种教学方法显然比单纯的课堂讲授要更生动,也更好理解。笔者认为,让学生尽早地接触类似案件,对于学好用好专业知识都是大有裨益的。根据课程的需要,也可以虚构案例进行模拟。要注意的是虚构的案例要尽可能地与真实情况相近,在突出相关法律理论的同时又不能脱离实际。比如,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此时,教师就可以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档案馆不开放依法应当开放的档案时,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公民或组织需要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却得不到允许,该怎么办?需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又如何申请?等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组织学生组成模拟法庭进行辩论,从辩论中掌握档案法规的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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